关注理由:一通电话加上一张“快递回执单”,自己银行卡就被扣款了。前几天,福州的陈先生银行信用卡被扣款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签的“快递回执单”,其实是一份保险合同。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也和陈先生一样,遭遇保险电话营销的陷阱,由于没有专业保险人员现场引导签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下了保险合同,并且常常错过了“犹豫期”。业内人士表示,保险电话营销模式尚存法律漏洞,致使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事件:签字10多天后,才知是保险合同
回忆起接听电话销售保险的过程,陈先生说:“整个电话销售从调查身份证号码最后四位数开始,节奏很快,我只回答‘是’或‘不是’,直到被扣款了,才发觉是个陷阱。” 陈先生介绍,今年2月12日下午,他接到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电话,向他推销了一款名为“安心无忧”计划的人寿保险业务。陈先生在电话里回答说“他考虑一下”。 2月13日,陈先生又接到一个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自称是某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在向陈先生了解了昨天的情况后,这位推销人员再次向陈先生推荐了“安心无忧”保险业务,并表示会给陈先生寄送一份合同。
2月14日,陈先生就收到了由快递公司上门递送的快件。陈先生说,快递员让他“在一张回执单上签字”。我急着要出门,“ 以为合同在快递的袋子里,自己签的只是一张快递回执单,就匆匆地在单子上签了字。”陈先生气愤地说,后来才知道那是一份合同,而快递员也没说我签的那是保险合同。
2月25日晚上,陈先生查信用卡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在2月17日已经被扣了1000元。陈先生向银行了解后,才知这1000元已被支付了保险费。“在我手里的这份合同都还没签字,这合同怎么就生效了?”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保险公司称快递人员送的是合同
“我身边也有很多人遭遇了这样的事情,最后被扣了好几个月的保险费都不知道。”2月28日,陈先生坐不住了,在记者陪同下,直接上门来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对于陈先生的疑惑,该保险公司运营服务部俞经理解释说,快递员给陈先生的就是保险合同,陈先生已在这份合同上签字了。
随后,陈先生看到了自己签下的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陈先生很惊讶:“当初签的‘快递回执’怎么转眼就成了保险合同?”“应该是当时陈先生自己没看仔细。”保险公司方面称,这是保险公司近年来常用的电话营销模式。保险和银行、快递三家公司进行合作,由银行代为销售保险业务。银行则向自己的客户进行预销售,保险公司提供产品和保险合同。“这份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在快递里交给客户,另一份则由快递人员拿在手上让客户签字后再带回保险公司。”俞经理承认,快递人员只负责递送,确实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也不曾接受保险公司培训指导客户查看保险合同。
福建保监局将介入调查
经过双方交涉,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已许诺退款,并给陈先生办理退保手续。随后,记者联系了福建省保监局 工,作人员答复,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必须有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客户在电话中明确同意投 ,保或是有书面合同为证,投保才能生效。而快递员上门让客户签合同单,没有告知责任义务这种行为,需要规范。“按规定,应该在电话里与客人交代保险合同的责任与义务 并确认对,方是否投保。”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介入调查此事。
调查:市民投诉“保险电话营销”陷阱
除了向有关部门投诉外,陈先生还在我省的广播和网络上同其他人分享他的遭遇,立即得到不少人的“感同身受”,大家都觉得电话保险处处是陷阱。李先生与陈先生的遭遇一模一样,李先生气愤地说,当时,自己被扣款了5个月才发现,而且还因为没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还款信用下降。
“当时我就只在电话里‘嗯’一声,就被当银行扣款了。”另一位林先生回忆说,“当时,自己也是在某银行办了信用卡,随后,一位自称是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给他,介绍两款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不过,当林先生再次询问他的身份后,对方又说是“××银行信用卡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林先生说,整个过程中,这位工作人员一直保持着非常快的语速,以至于根本无法仔细了解这两款产品的详细情况。“而且,在这位工作人员问我选择哪一款之前,一直没有提到如何缴费,如何签订合同等细节。”林先生当时就“嗯”了一声,后来信用卡就被扣款了。
业内人士:电话售险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一名从业十年的保险业内人士坦诚,电话售险模式对消费者存在一定风险。“电销人员一般会把保险合同中比较重要又能快速表达完毕的内容告知客户,但对一些内容繁多的条款,往往简单处理,实际上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业务人员往往会重点介绍产品的优势,“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该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内暂时对电话销售保险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家公司大都是借鉴一些国外公司的做法,或是依照本公司在国外分支机构的规定来操作。2007年5月15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2010年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两《通知》为电话营销定下了规矩。但作为指导性意见,并不具备肯定该行为合法性的效力。“该《通知》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这是一大遗憾,很多市民不知道怎么维权。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角度讲,该营销模式尚存法律漏洞,致使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