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无责免赔”相关问题,北京保监局财险处副处长马骥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表示,这并不能简单说成是霸王条款。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也有类似观点,“本来是该事故责任方来承担的责任,在追偿过程中遇到困难就转而找自己的公司索赔,无责方公司不赔便认为是霸王条款”,并劝解投保人投保前多了解车险条款,学会利用自己购买的保险。
近日媒体报道,车主上了全险,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所以被保险公司“拒赔”。
车损险保险条款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全责,赔偿可达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最后是无责免赔。
在报道中,以上车险规定被指责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消费者在事故中选择主动多承担责任,同时多承担了法律风险”。甚至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被指责为,“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但是,这个“无责免赔”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到底谁应该来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呢?记者采访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
对此李枫表示,在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如果是对方的责任,肯定是对方来负责赔偿。从某种程度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车损险),是密切联系的配套车险产品。也就是说,车损险之所以对事故中的无责方不赔,是以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赔偿无责方全部损失为前提的——无责方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肇事者的赔偿,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因此不必赔偿。
所以,无责免赔并不是说投保人得不到赔偿,而是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无责方车主的车主应该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来赔付。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不充分(据了解,北京地区车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的投保率约为60%),等原因致使大量理赔纠纷出现,理赔过程不顺畅,使在事故中无责一方的理赔问题难以解决,而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车主转而主动承担事故责任,希望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任何法律都不能面面俱到,必定有其不能涵盖的地方。保险是基于损失补偿性原则的,如果在事故中无责而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那事故责任方又该赔付给谁?每个险种都有自己的用途,否则会造成车险市场的混乱。”李枫强调。
李枫提示道保险并没有“全险”的概念。并不是车主上了全险就什么都保,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有条件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很显然,这些险种并不能覆盖日常出现的所有事故责任。
另外马骥表示,《保险法》没有施予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必须接受的权利,因此监管层只能建议保险公司实施“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