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沪上某社区路灯因年久失修而倒塌,造成停放在路边的周先生的车辆受损。周先生便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现场查勘,平安财险车险理赔人员表示,由于路灯倒塌导致车辆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周先生应该向所属物业公司索赔。只有在第三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70%,履行赔偿义务。
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其实就是财产保险中所指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周先生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周先生应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另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根据周先生购买平安财险的车损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外界倒塌或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都可以成为周先生追偿的对象,但选择权并不在保险公司。
可见,平安财险理赔人员的说法与法律和条款都不符合。
本刊提醒广大车主,像周先生这样的遭遇在生活中很常见。 “代位求偿”的规定自《保险法》出台之时就有,可保险公司并没有给客户讲清楚,实际上很多车主都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其实,车主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在拒赔时,说“不”。
(毕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