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学习保险,走进保险……为全面普及保险理念,进一步提升四川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今日起,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将联合本报定期刊登“保险公益大讲堂”专栏。该专栏将以案例的形式,让市民了解保险知识,从而加强沟通,减少误解,为促进四川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正如日前最新出炉的四川省保险行业形象标语——“天府之土千里沃,四川保险万家安”所期待的那样,愿保险带给全川人民安心与保障,这也正是“保险公益大讲堂”的核心目的之所在!
日前,董某无证驾驶车辆将行人丁某撞伤,事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董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董某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是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内向丁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就赔偿的部分向董某再行追偿。
律师点评:
本案虽认定保险公司在董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依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该款项后可向责任方董某进行追偿,这是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和相关侵权法、保险法原理的。在该类案件中,也体现出交强险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力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性,弘扬了社会“惩恶扬善”的公序良俗。
虽然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董某无证驾驶的情况是不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保险公司可以对丁某先行垫付原本应由董某承担的必需的医疗救助费用,而在保险公司垫付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丁某原本对董某的医疗救助费用的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可再向董某提起追偿,要求董某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伤者丁某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不会因为董某责任承担能力的强弱而导致无法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出现“正义迟到”的情况,保险在此扮演的就是“及时雨”的角色。成都商报记者 刘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