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应一案一赔
我开车时与行人陈某相撞致其重伤,我负全责。
因陈某未做伤残鉴定,经法院调解,我一次性支付陈某3.2万元结案(伤残赔偿金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后保险公司很快给予我30085元理赔。
一年后,陈某做完内固定手术,又做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近,他再次将我告上法庭,要我支付其伤残赔偿金等共5.32万元。
后经法院判决我败诉,执行和解再次支付陈某上述各项费用5万元。
当我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称对该出险案的一切赔偿责任业已终了。我的车投的是全险,请问:第三者责任险真的就赔一次吗?
专家解答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董来超律师: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一案一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全面的保险责任。
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二次理赔的拒赔依据经常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说明,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上述条款及规定实际上确定的是三者险“一次性赔偿”的原则。
这种“一次性赔偿”原则与法院的“另案起诉”存在法律处理上的矛盾。
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上述规定恰当地解决了“一次性赔偿结案”与“另行起诉”之间的矛盾,而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并没有履行该条规定,而一味地履行所谓的“一次性赔偿结案” 的有关规定,明显违背了《保险法》的宗旨和精神,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当然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