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免责条款应书面或口头明确告知否则不产生效力 说明不“明”免责不“免”
签合同时车主并不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保险损失呢?
今天上午,这样一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遭到车主的质疑。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免责内容字体加黑
上午,车主王先生在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庭。王先生的代理人说,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是4S店一手操办的,王先生仅仅是在购车后拿到了保险单,但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只字未提。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该公司已经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的处理,但该份合同她今天并没有带至法庭。但对此,王先生表示,他根本没有看到保险合同,因此即使免责条款字体加黑,他仍旧对免责的内容一无所知。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免责条款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已经将合同中免责内容字体加黑,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书面明确说明的义务,至于王先生对免责条款产生疑义,是他个人对条款理解方面的问题。
而王先生一方则表示,让车主明白免责条款的内容,才算是明确告知,加黑无非只是一种形式效果。
由于保险公司一方坚决不接受调解,法官随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情简述
王先生诉称,2009年11月27日,他向人保公司投保车险。
2009年12月14日下午,葛某驾驶王先生的车在外地发生车祸,王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向人保递交了保险索赔申请书,但人保未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人保辩称,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牌照,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解读
四大盲区容易“被免责”
据东城法院专门审理保险案件的王磊法官说,各保险公司出台的车险合同大同小异,涉及免责的条款大概有40条左右,从驾照不按时年检到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的免责随时可能发生。
王法官分析说,四类免责情况是司机容易忽略的:驾驶证没有按时年检或者车辆没有按要求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无照驾驶或酒后发生事故的;碰瓷儿诈骗保险金;实习司机或者学习驾驶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免责没错错在未明确告知
王法官表示,免责条款多是针对主观恶性的事故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本身符合法律和行业要求。但为了让车主痛快投保,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往往不对免责条款进行介绍,而强调一旦发生事故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这种没有风险只有保障的承诺,使得车主们轻信任何事故都有保险赔偿,这也造成车辆的出险率逐年上升。”王法官说。
在审判实践中,东城法院审理的100件车主遭拒赔的官司中,90%的车主在签合同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采访车主
少数车主了解免责内容
昨日,记者对50名私家车主进行了采访,仅有4人表示,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确讲解了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事项。
文/实习生陈莉
法官建议
合同改变字体粗细颜色
法官认为,从形式上,保险合同做到引人注意,最起码应该有字体颜色、粗细等不同的变化;操作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有工作人员明确说明的过程。
宣判链接
近日,在一起案件中,密云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车主保险金7567元。
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