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停在小区被盗,物管公司赔偿车主1.8万元损失后,却发现保险公司已对小车被盗作了理赔。物管公司认为车主欺诈,遂将车主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车主返还物管公司1.8万元赔偿金。车主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小车被盗后物管赔偿车主1.8万元
2008年7月13日14时许,刘先生将自己的丰田轿车停放在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村小区停车场内,结果车辆被盗。刘先生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但一直没有破案。
刘先生要求小区物管公司赔偿其车辆被盗损失。物管公司称,当他们问刘先生是否已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刘先生表示,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未向其赔偿。鉴于对刘先生上述陈述的信赖,物管公司与刘先生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刘先生1.8万元作为赔偿。
物管起诉车主欲索回1.8万元
物管公司随后得知,案发后,刘先生的妻子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2008年10月9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了保险金121464元。
物管公司认为,刘先生“故意隐瞒事实,采用欺诈的方式,恶意与物管公司磋商”,取得了1.8万元的赔偿金。于是,物管公司把刘先生诉上法庭,要求刘先生返还1.8万元的赔偿金。
刘先生一审辩称,其与物管公司在西丽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协议,物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赔偿部分的车辆损失。刘先生称,自己被盗车辆总价为153487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121464元,他仍损失32023元。刘先生认为,尽管物管公司赔付1.8万元,他仍有14023元损失没处索赔。
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胜诉
一审法院查明,刘先生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21464元。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隐瞒事实,向物管公司主张赔偿,并获得赔偿款1.8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物管公司一次性向刘先生支付1.8万元作为补偿,刘先生不得就车辆被盗一事再次向物管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该《协议书》并未注明1.8万元的赔偿款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补充赔偿,且物管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刘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刘先生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物管公司主张刘先生返还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刘先生返还物管公司1.8万元。
二审开庭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刘先生上诉称,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就是要赔偿全部损失,这是民法的原则。本案中,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对被盗车辆主要部分赔偿,那么物管公司就应当赔偿车辆被盗的全部损失。物管公司的赔偿部分是刘先生未投保的车辆财产损失32023元部分,包括税款、地毯、底盘防锈、导航仪、真皮座椅、防爆膜、倒车雷达等。
物管公司则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应该维持原判。
当日,法官在庭上提出调解,刘先生一方没有接受。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