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庞晓丹通讯员张贝)丈夫因不慎滑倒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无书面证据证明其系摔倒引发死亡的事实而拒绝赔付。亡者妻子陈女士最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香洲区法院审理,近日,陈女士获得全额保险理赔5万元。
铺瓷砖打滑摔倒死亡
去年8月3日,陈女士的丈夫陈先生与工友一起在一单元房内干铺地板瓷砖的泥水活。大约上午10点30分左右,陈先生在铺瓷砖过程中因脚下打滑不慎滑倒,倒地后昏迷不醒。在场的工友立刻拨打了120,救护车在事发后20分钟赶到现场对陈先生进行急救。但是,陈先生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安局和医院出具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猝死、心跳呼吸骤停止。
当日下午5点钟,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去到现场勘查,并询问了和陈先生在同一间房做泥水工的工友李某。李某向保险公司描述了陈先生发生意外的经过,并说明陈先生当时是因踩到刚刚铺好的地板瓷砖而摔倒的。
但保险公司没有将证人李某陈述的 “陈先生系因脚下打滑导致摔倒在地”的情形记录在勘验笔录上。李某也因此拒绝在保险公司的勘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摔死不算意外死亡?
事件发生后,陈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总以陈女士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先生系摔倒引发猝死的事实而拒不赔付。陈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条款,只有在陈某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给付死亡保险金。然而,陈某因“猝死、心脏呼吸骤停”在中大五院抢救无效死亡,不算是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查明,保险条款约定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法院认为,陈某滑倒一事,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含义。因此纠纷的关键在于陈某之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鉴于陈某死后未进行尸检,保险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系因被保险人自身疾病发生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的情形,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公司被判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
来源:珠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