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8月12日,张强(化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险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附加一年期无忧意外短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郑玉(化名),保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强于8月14日交保险费5000元。同年9月26日,张发生意外死亡,原告于当天将事故通知了被告,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家进行调查,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就支付附加无忧意外险保险金产生了分歧。故张强妻子郑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郑玉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