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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式财产保全的房地产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6:38  方圆杂志

  在开发商孙伟国看来,摆在他面前的难题是:对方诉请支付4000万,法院裁定保全8000万,实际查封3.2亿,以及账户上不知去向的672万。

  面对着即将来临的春节和2010年上海市金山区大好的房市,金山区亭林镇的地产开发商孙伟国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在他看来早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房子,因法院的查封而无法卖处并且无法给业主办理房产证被很多买家找上门来讨要购房款外,还由于2010年1月14日法院的一审判决,让他的公司欠下了承包人4500多万元的工程款。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我肯定不会相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1月26日,孙伟国对记者说,“我总觉得上海作为一个大城市,它的法治应该会比其他地区更完善,投资环境更好,但是金山区法院的判决结果,真的出乎意料。”

  孙伟国是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金禧)的副董事长,他的抱怨开始于2008年9月26日这一天,上海市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金瑞)将其发包商上海金禧告上了金山区法院。 要求上海金禧支付长三角物流中心一期、二期建设工程款4026.83万元,当天法院就裁定对被告8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然而第二天,法院查封了上海金禧总面积92176.12平方米、按照当时实际销售价格3503元计算价值为3.24亿元的房产1263套。

  事情缘起

  2005年7月,上海金禧通过挂牌交易获得位于上海金山区亭林镇面积230亩的商业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长三角物流中心。

  2006年6月上海千禧与上海金瑞达成协议,由上海金瑞总承包长三角物流中心。8月16 日,两公司分别订立了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两个施工合同书,其中一期施工合同明确合同总价款为8723.4054万元,开发面积占总工程量的49.32%,开工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二期施工合同明确合同总价款为9411.7755万元,开发面积占总工程量的50.68%,开工时间为2006年12月16日。

  合同约定,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在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25%工程款、基础完成后付15%、结构完成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25%,剩下5%作为保证金。

  2006年8月21日,双方又对部分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

  孙伟国向记者介绍说:“我们一直在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对方工程进度款,已达9470万元,加上预付款、借款、代付款,已经超付了。” 

  怎么会超付呢? 

  孙伟国翻出金瑞公司的两个申请预付工程款的付款报告(说明书)、三份借条(借据),解释说:“其间,上海金瑞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我公司申请预付工程款、借款共7050万元。这本来超出了合同约定,我们可以不给。因为我们和客户约定在2007年12月30日交房,按照金瑞的进度,如果到2007年12月30日还没完成,肯定就违约了。为了赶工程进度,我们满足了他们的这些要求。截止2008年1月31日,工程尚未验收,我们支付的进度款、预付款、借款已达16520万元。如果加上代金瑞公司垫付的工程款576.6万多元,已经超过1.7亿了。”

  孙伟国翻着一大摞付款凭证、发票,很肯定地说:“现在就可以到银行去查账。”

  “可是,金瑞公司还要再向我们借2000万,如果同意再借,总付款就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了,我们没有办法答应。这就引起了金瑞公司的不满。”

  2008年5月,上海金瑞以讨要工人工资款的名义,与上海金禧发生了一场激烈的冲突。上海金禧一位名叫周新民的员工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场景:“那天上海金瑞找了好多人到我们公司,拉来了几车土将我们大门给堵了。公司保安在出面制止的时候,还被对方打伤。直到金山区亭林镇镇政府出面,事情才平息下来。”

  虽然有了矛盾,但是合作还要继续。因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的结算还需要双方的配合。从孙伟国提供的材料看,2008年7月27日,上海金禧就开始催金瑞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在9月10日、22日、25日的复函中,都指出上海金瑞的结算资料不齐、结算书制作不规范不能送审,要求上海金瑞尽快按规范提交结算资料。9月4日的联系单还明确提出“定于9月18日组织竣工验收”。

  孙伟国特别强调 一份2008年9月18日竣工验收会议纪要,里面有上海金禧、上海金瑞、监理公司和物业的盖章,以及四个单位十几个参加验收代表的签字。从这个纪要上看,这个验收未能通过,因为上海金禧、监理公司都指出工程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上海金瑞的意见是:“关于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迅速派人解决。”这部分详细记载了需要整改内容的七个方面。

  在这次联合验收之后一个星期,上海金瑞就具状起诉上海金禧,称:一期工程已收到工程款8000万元,二期工程已收到8300万元,两者合计1.63亿元。由于对方多次的工程设计变更,按照结算书,工程款应该更多。要求法院判令上海金禧支付拖欠一期、二期工程款及利息和工期延误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06.83万元。 

  “上海金瑞9月26日起诉,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裁定保全8000万元,当天到三个银行冻结我公司三个银行账户,第二天查封我公司超过3亿的房产,真神速啊!但第三天才向我送达应诉通知和保全裁定,一年零三个月之后才作出判决,又为什么这么慢呢?”孙伟国认为这一快一慢大有玄机。 

  颇具“争议”的一审判决

  案件在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审理后,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虽然经历了这么长时间,但在被告上海金禧看来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判决。

  上海金禧与上海金瑞签订的上海长三角物流港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如果合同期间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第三方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时,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008年12月1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上海金禧向法院对二期工程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12月26日,法院裁定驳回上海金瑞对二期工程款的起诉,开始单就一期工程款进行审理。

  “这个判决甚至不能自圆其说,逻辑上前后矛盾,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根本不存在。” 孙伟国对记者说。

  判决认定:虽然合同约定2007年11月30日竣工,但因出现了设计变更以及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因此酌定顺延工期一个月,至2007年12月30日。

  针对这一点孙伟国对记者说:“设计变更实际上是取消了很多项目,或者将复杂的项目改为简单的项目,这都是减少工程量、减少工期的,怎么能成为顺延工期的理由?还有,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也是减少工期的理由,怎么能因此顺延工期呢?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吧?”

  关于竣工日期,2006年8月16日协议约定的是2007年7月27日,2006年8月21日协议约定的是2007年11月30日,判决按后面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但是,关于施工单位的逾期违约金,8月16日协议约定的是每日万分之二,8月21日约定的是每日五万元,判决却又依据前面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完全是怎么有利于原告就怎么来,这还是讲理的法院吗?”孙伟国觉得有点不公。

  “其实,这根本是两个无法分割开的协议。”孙伟国对于法院单就一期工程款进行审理很不以为然,他对记者说,“虽然,协议上约定的一期开工日期是2006年8月28日,二期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6日,但是一、二期工程基本上是同时开工的。”

  之所以签订一期、二期两个施工合同书,孙伟国对记者说:“这主要是因为对方的施工资质的原因,金瑞公司的施工资质只能是总包12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而我们的工程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所以就分成两期承包给了金瑞公司。这也造成了我们公司所付款项到底是一期,还是二期的工程款,无法具体区分。金山区法院委托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后,认定一期工程审价金额为92877922元,上海千禧对一期工程的支付款项为5000万元,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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