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罗鸣)被盗的车辆撞死人,司机逃逸。近日,盐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盗车撞死人逃逸
2006年7月,一辆挂东莞牌照的小客车(经交警部门查实,该车系深圳牌照被盗车)在深盐路行驶至西山吓路口时,与过马路的劳务工赵某碰撞,造成赵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逃逸。经盐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的父母诉至盐田法院,向司机索赔抢救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万元。鉴于司机事发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但肇事车辆的合法车主在事发前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放弃了对司机的索赔,主张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其20万元。
盐田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南山区西丽派出所和盐田交警大队先后以盗窃和交通肇事为由,对涉案车辆及司机进行刑事侦查。据此,法院依法中止对该案的审理。案件虽然中止了,但合议庭没有停止对案件的关注,每隔一段时间,法官都会与交警部门及派出所联系,了解案件侦破进程。经过法官与各方沟通协调,派出所和交警部门分别给盐田法院出函,证明该刑事案件经长期侦破仍没线索,短期内无法结案。据此,合议庭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一审判保险公司担责
庭审时,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原告向被告直接索赔没有依据。涉案车辆是被盗车辆,涉案车辆驾驶员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被盗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发生在交强险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强制责任可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故,被告应在盗抢车辆的合法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据此,盐田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赵某的父母支付赔偿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