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付中 通讯员 高春乾 杨清惠)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此为由,判令华农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6.1万元。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合同载明,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因违章搭乘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位乘车人死亡,五人受伤。
投保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为5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载客9人。经认定,李某之子在该事故中逆向行驶,并且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人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后,经警方主持调解,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缴纳了赔偿金9.5万元。
李某向华农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之子违章搭乘为由拒赔。李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李某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给予口头或者书面的说明,仅在保险单上予以提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不生效。
对于李某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李某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判令华农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6.1万元。
法律链接
《保险法》指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