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隽 通讯员 蓝宇)8辆车一年3.2万元保费,保期过了,保险公司没拿到钱却只拿到欠条。投保的物流公司称是职员私自投保后卷保费逃跑,与公司无关。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判决,协议上有物流公司的印章,物流公司需交齐3.2万元保费。
去年6月,福州一物流公司的职员叶某,帮公司里的8辆车购买货运保险,保期一年,保费共3.2万。签订协议时,他在协议上盖了物流公司的印章。
之后,保险公司开具保险单和发票,因当时没现金,叶某就出具了欠款单。随后,叶某向8辆车的车主分发保单,但他收了保险费后却玩失踪。
为此,保险公司拿着欠条多次向物流公司催缴保费无果。今年2月,保险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物流公司称,叶某不是公司负责人,无权私自签保单,欠条上没有物流公司任何领导的同意和批示,物流公司没有责任。叶某私自签单后走人是欺诈保险公司,他们应向警方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与保险公司签协议时加盖了公司印章,这行为足以使保险公司相信他有权代理物流公司进行投保。根据合同法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认定该代理活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