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11月,田先生购买某保险公司一款人寿险,并缴纳首期保费150元。其后,双方“合作愉快”,田先生按时缴费,保险公司按时寄来对账单。不过,情况在去年5月发生“变化”。
某日,田先生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想咨询其他险种的信息,岂料对方回答问题不甚明晰,且态度生硬。田先生感到不满,向保险公司投诉却无果。郁闷之余,他想出点子,到6月缴费日,由于知道自己有权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60天宽限期,田先生故意拖延缴费。当然,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每月都寄来催款通知。尽管如此,田先生还是缴费至今年8月。但9月7日,他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失效通知书,载明其保单自9月1日起已失效。
田先生认为,保险法和保险合同都规定,投保人只有超过规定的60天期限未支付保费,合同才中止。而他的保单远未超过60天,保险公司无权中止合同效力。就此,田先生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经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恢复了田先生的合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天期限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见,保单效力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投保人拖欠保费;第二是保费拖欠超过合同或者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
上述案例中,田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费,符合保单效力中止的第一个条件。至于第二个时间上的条件,则显然不符合。因为,田先生欠缴保费并未超过60天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就不应在此期间单方面中止保单效力。所以,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然,值得一提的是,案例中的当事双方都有各自的责任。作为保险公司,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客服人员的管理,以免影响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而作为投保人的田先生,在“受委屈”之余,通过拖延缴费的“低级策略”来和保险公司“斗法”亦相当不明智,因为即使在宽限期内,基于保单有效,延期缴费也是要支付利息的,田先生当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