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咨询:
我于2007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家庭轿车财产保险,同年5月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报废,当时我因受重伤在医院接受治疗,今年4月出院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请求权因超过两年而消灭”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期间为几年?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黄志敏律师答复: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因为你超过了两年时间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合法。原《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新保险法已将该期间改为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