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咨询:
2008年9月11日,某运输公司为其车辆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9年6月8日,公司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见前面有一块大石头,张某便下车捡石头,不料车未停稳,向前滑行将张某撞死。
公司给张某的家属赔偿了25万元,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遂起纠纷,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受害人与肇事人为同一人时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敏回复: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该《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下车,表面上符合受害人第三者的特征,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其同时又是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未停稳)。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身份重叠,由于不存在自己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身份重叠的情形时,根据债权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功于一人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投保人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某运输公司没有为张某投意外伤害险,故不能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某运输公司向张某的家属给付的赔偿金,其性质不是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上的赔偿,而是其作为雇主或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或劳动赔偿责任。(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