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起诉被驳回 保单中“初次患癌症”一词成庭审焦点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12年前,吴颖(化名)投保人身保险,2年后因右侧乳房患乳腺癌入院手术,获得保险金6万余元。去年,她的左侧乳房也患上乳腺癌,再次入院做全乳切除,可这次保险公司却不肯理赔。无奈的她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最终未获支持。为何两只乳房受到不同的“待遇”?
1997年,吴颖的丈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初次患癌症,本公司豁免其余下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并直接以此为目的施行手术,每次手术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1999年,吴颖因患右侧乳腺癌获理赔6万余元。岂料在去年7月间,吴颖的左侧乳房又患上了乳腺癌。吴颖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只有在初次患癌症才予以理赔,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理赔以“初次患癌症”为前提条件,吴颖曾在1999年患右侧乳腺癌,2008年再次患左侧乳腺癌,两次患癌部位不同,其情形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初次患癌症”,遂驳回了吴颖的诉请。
[法官点评]
保险合同应通俗易懂
对大多数市民来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用语专业生拗、内容繁复,厚厚的一大本很难全部看懂。市民投保时大多不仔细研读条款内容,而是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介绍来知晓条款,往往埋下隐患。本案中,吴颖没有弄清“初次患癌症”的具体定义就进行了投保,或许她事先知晓了投保内容,就会买两份保险合同,或者找两家保险公司各投保一侧乳房,以规避患病风险。
承办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对合同条款文字给予确切、通俗易懂的说明,而不能等到发生了客户投诉、闹上了法庭,才对合同条款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