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法分子伪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分公司”和所谓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左旗分公司”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以及各类业务印章在我省部分地区销售,进行犯罪活动。为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辽宁省外的保险机构在辽宁省境内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上述不法分子伪造的“假保单”,没有任何保险保障,现提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要上当受骗。
二、如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购买了上述保险产品,应当立即通过以下方式鉴别保单真伪:
1。检查保险单承保机构是否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分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左旗分公司”。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持有《保险业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在发票右侧注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按以下《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防伪技术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发票正上方印有税务监制章,发票用纸为干式复写纸,发票印色为棕色,发票背面为浅绿色,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
3。检查保险单用纸是否为无碳复写纸。
4。保险单正本右上方印有流水号,正确的流水号共10位数,不足10位数的为“假保单”。
5。拨打相关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电话号码为:保险机构所在地长途电话区号+95518。
三、购买了上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通过初步鉴别仍无法确定是否为“假保单”,可以联系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咨询,电话:024-22506811。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通过上述鉴别办法发现已经购买了“假保单”,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八经派出所)。同时,为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应尽快投保辽宁省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应当购买辽宁省内的财产保险机构销售的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所有合法保险机构都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应当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展业资格,并检查保单上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和“限在辽宁省内销售”的明确提示。
特此公告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