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5日,何某被派到一个建筑工地,在吊一根电线杆的时候,钢绳断裂,电线杆砸在吊车的驾驶室上面,何某当场被砸晕,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何某公司负责人介绍,何某出事前的11月22日,公司为何某等9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缴纳保险费2160元。次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转账支票交回公司财务部,并开出保险费暂时收据。保险公司财务部在当月28日将银行进账单(回单)传真给何某所在的公司。然而,保险业务员却送来了拒保通知书,并退回保险费。“钱都缴了,就等保单下来了,保险公司却说没有投保成功,还退钱,拒绝承担责任,这不是耍赖嘛!”何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说道,
由于何某所在公司拒绝签收,保险公司业务员只好将拒保通知单及所退保险费带走。同年,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划进了何某所在的公司。此后,何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保险公司表示,由于没有下发保单和合同,所以承保责任没有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何某的意外理赔。
律师观点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华一樵律师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约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承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应追溯于收取保险费之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保险公司的过错不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发生了保险事故,又因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把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且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人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