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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司机事故发生时已通过审验,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通讯员富心振 周士钧记者陈文 实习生 陈玮哲
晨报讯 单位司机持失效驾驶证驾车撞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为此,单位诉至法院。日前,南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驾驶证虽失效,但审验合格,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事故理赔款3.9万余元。
2004年10月,在南汇一家银行工作的司机王先生驾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蒋先生相撞,致两车损坏、蒋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银行赔付蒋先生经济损失共4.8万余元,而银行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上了障碍。原来,王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失效,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出险时属无证驾驶而不予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所称对方司机所持有驾驶证已失效,应按无证驾驶论处的主张,因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在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查明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已通过审验,未及时换取有效证件,只是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符,况且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对此也未认定为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按约定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