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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家车轧死家属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0:48 上海商报

  保险公司认为不是保险合同“第三者”, 拒绝家属提出50万元的理赔

  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雇用司机驾驶该车。司机在倒车时没注意将正在车外打电话的车主碾压致死。车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遂不予理赔。车主家属无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近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商报记者 金莉娜

  车主被自己的车轧死

  2006年4月14日,韩先生为其购买的河南牌照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韩先生在上海做运输生意,雇了个司机张某负责驾驶该车辆,自己则专心经营管理业务。2006年11月5日,张某和往常一样驾驶这辆大货车在浦东某工地装卸货物,韩先生坐在副驾驶座上。这时,韩先生的手机响了,他接通电话后刚说上一两句话,声音就被淹没在货车“隆隆”的噪音中,对方根本听不清他在说些什么。于是,韩先生跳下车,跑到离货车较远处的空地上,接着打电话。而司机张某似乎根本没有注意到在车尾方向打电话的韩先生,自顾自地往后倒车。此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韩先生被倒行的大货车撞翻,倒在了车轮下,他拼命呼救,然而卡车和工地上机器作业发出的巨大响声使得司机张某听不到任何反应,韩先生被车轮碾压致死。

  事发后,韩先生的家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5月18日,保险公司向其家属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韩先生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能给予赔偿。

  韩先生不幸去世后,家中生活陷入困境,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儿女失去经济来源。尽管司机张某已经被判刑,但无力支付经济赔偿。韩先生家属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人在车外是否属第三者

  法庭上,韩先生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韩先生虽然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事发时,他站在车辆外面,对于车辆而言,他就是“第三者”。韩先生具有双重身份,在这起事故中,应当作为“第三者”予以保护。但保险公司表示,韩先生的身份是确定的,因为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他是车主,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事发时他在车外就“摇身一变”成了“第三者”。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的身份并不是由当事人的地理位置决定的,除非他先解除这份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指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这样的解释并非这家保险公司一家之言,广为关注的“交强险”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对这个概念做了同样的界定。

  对此,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不能如此狭隘地理解“第三者”概念。“如果韩先生被别人的车撞了,可以获赔;而被自己的车撞了,却不能获得赔偿,这不是太不公平了吗?”因此,律师认为,“第三者”概念应随着不同时间、不同情况的变化而相应变化,这样才能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起到保护作用。但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车主本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已经固定了,是无论如何不能转化成“第三者”的。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对和“第三者”相关的合同条款没有做出详尽的说明,导致投保人对很多条款没有准确理解。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经有文字提示,提请客户仔细阅读并充分注意条款约定,韩先生在投保时都签字认可。对此,原告方认为,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极强的合同,一般人无法读懂,必须有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向客户进行详尽解释方可,而不能笼统简单地提示一下就可以了。不过,在保险公司看来,“第三者”的概念对一般人而言都不难理解,并不是什么高深、艰涩的专业术语。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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