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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对如实告知存在侥幸心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07:04 理财周报

  理财周报记者 蔡嵩婷/文

  到底“如实告知”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占多大比例呢?据上海保监局8月信访投诉统计显示,75%的投诉在于理赔、退保、续保等合同争议。虽然如董宏思、李光辉等诉诸法律的案件数量无法统计,但“如实告知”因其范围之广、涉及要素之多,的确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困扰。

  “未如实告知”有两种前提,一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或心存侥幸心理,这种投保人大多动机不良,已经发病或者有些前兆,想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另一种是因为自身不知道或者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在“如实告知”上存在过失。

  如果投保人属于前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一旦理赔时查出,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未如实告知处理。太平人寿相关负责人周先生告诉记者,一旦确认为“未如实告知”,则会有三种处理办法:最轻的结果也是免责,即拒赔。其次是解约,其它保障也将终止。对于情节严重者,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这对于身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反倒是得不偿失。

  对于并非故意带病投保、骗保的消费者而言,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寻求保障,因此得到一份有效的保单是最重要的。怎么判断什么情况应该告诉保险公司,什么情况无需告知呢?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阎先生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慢性病、难以痊愈的疾病以及可能造成多种并发症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例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脏病、肝病。投保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代理人,如果担心代理人意见不够专业,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千万不能怕麻烦,或是抱有侥幸心理。”

  “只要如实填写这些内容,那么未来遇到如实告知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小。”周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莫对抽查体检抱侥幸心理

  一位投保人告诉本报记者,核保时保险公司只是抽查体检,没被抽查到肯定能通过核保,那么出险后也一定能得到理赔。

  虽是一家之言,但却是许多投保人的想法,正是保险公司采取抽查体检的制度使投保人具有这种侥幸心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全部体检核查?既然是保险公司放弃了体检核查机会,又为什么事后归罪于投保人?

  瑞福德健康险公司副总裁李良军告诉本报记者:“体检的费用一般在300-500元之间,如果对所有人进行体检,那么保险公司的成本就会增加,而这些费用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投保人来负担。所以为了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也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抽查,主要针对一些高风险的人,例如年龄偏大,生活习惯不好或是投保数额巨大的情况。”

  业内资深人士王肇卿先生告诉记者,其所在保险公司曾遇到类似的情况。有人主动到公司购买年缴保费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的医疗保险。考虑到天价保额的高风险性,公司为该客户进行了细致的体检和身体状况评估,历时9个月。最终因风险问题以400万元保费承保。“有人觉得保险公司就是为了赚保费,其实不然,面对高风险,保险公司一定会权衡利弊。”

  阎先生对本报记者说:“有些病症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掩盖,在体检中无法得到真实情况。例如投保人可以在体检前吃一些降压药,使得血压在正常范围内,就可以顺利通过体检。这种情况下,一旦核赔时如查出其高血压病史,还是有可能遭遇拒赔。”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是国际寿险行业中的一项惯例。通俗地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一段时间内,通常为2年,也就是投保人按合同缴纳保费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进行抗辩,或者行使解约权。

  但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该项规定。“如果中国的保险法中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就不能对李光辉拒赔!”李光辉案代理律师张宏雷这样对记者说。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网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52.9%的受访者感觉保险理赔非常困难。而解放日报和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发布的调查结果中指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环节,有过理赔经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1.34%的人表示满意。

  试想,如果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现行的“宽进严出”做法将变为“严进宽出”,争议的时间点将从理赔阶段前移到核保阶段或是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助于消除投保人“理赔难”的感觉,也可以督促保险公司进行事先的风险控制,杜绝一部分片面追求高保费的做法。

  但这并不代表免除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只是保护了长期缴纳保费者的利益。第一,缴费两年内,带病投保者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仍然具有解约权。第二,在合同签订的最初两年内,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一旦发现问题,也可以使用解约权。因此,对于那些已经患病,并希望通过购买保险立刻得到赔付的恶意诈骗者而言,该条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相关业内人士都表示,不可抗辩条款是中国寿险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现在执行还有许多客观条件不成熟。

  张宏雷律师认为目前中国百姓的保险意识不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高,目前带病投保的例子非常多,如果再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则保险公司所要承受的风险就太高了。

  而阎先生则认为,目前还没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寿险业发展还不完善,相关的医疗体制也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造成企业无法在可使用解约权的两年内,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详细地调查。

  其实中国保险界、司法界、法律界人士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02年3月,作为当时中国保险界惟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的何静芝提出修改《保险法》的议案,其中提到保险业应该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2006年3月,李滨律师公开提出,目前各寿险公司的条款不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限制,属于显示公平的“问题条款”,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

  如果保险法修订中能加入该条款,必然会让善意的投保人获得更多保障,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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