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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快速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最长不超过3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针对不久前发布的《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近日表示,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是处理机制的核心。在有条件的地区,调解处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被保险人数量不断增加,有的保险公司一定程度上有“重展业,轻服务”的思想,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增多。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保监会不久前发布的《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这一机制推向全国。

  上述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自愿接受处理机制的约束是处理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一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包括有遵守有关承诺等内容的自律公约。二是参与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其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作区别处理。

  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是处理机制的核心,《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从逐步实现专业化、公平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范处理机制的机构设立、人员要求和经费管理。二是规范受案范围。《指导意见》除特别强调处理机制受案条件被保险人一方是自然人之外,还提出处理机制受理的纠纷应当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三是确立快捷程序。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长不超过30日。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丰富和完善处理机制。包括进行培训、指导等一系列督促措施,提高调解处理质量;提升处理机制的社会公信力和知名度;加强与保险总公司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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