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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长途客车车祸受伤 持1元钱保险单索赔却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13:37 威海日报

  客车突发车祸致乘客受伤,持一元钱买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索赔时却遭拒。乘客纳闷:外出时有无必要花钱买保险?一元保险到底保了谁的利益?

  乘客:客车侧翻致伤,持保单索赔遭拒

  去年9月20日,到威海出差的彭先生从荣成乘坐一辆大型长途普通客车至潍坊。当车辆行至海阳市留格庄镇立交桥时,客车突然向右侧翻,导致彭先生等6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先生的腿和胳膊受伤严重,在海阳一家医院住了十几天院后,彭先生回到湖北。客车所属的某运输公司承担了他的医药费。

  不久后,彭先生突然翻出买车票时花一元钱购买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他心中一喜,心想“保险公司还能再赔我一部分钱。”于是,去年12月底,彭先生利用出差的机会来到威海,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称只有在车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情况下,他们才能赔付保险金,而客车所属单位已承担了医药费,因此,这一元钱的保险单就不发生效力。

  “多花一元钱是想多个保障,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乘客买与不买保险将面临同样的结果,那我还多花这一元钱干什么?”彭先生想不通。

  事后,彭先生先后多次拨打该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报案电话,但接线员却以多种借口推托。

  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已赔偿,我们不用赔

  为给这一元保险讨个说法,今年3月,彭先生到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赔付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或者至少也要赔偿2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威海支公司接受消协调解时称,彭先生购买了保单后,便表明他们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但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一种补偿原则。依据该保单背面的须知内容以及该保险公司制定的《某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而彭先生已从客车所属运输公司得到了赔偿,依据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就不应再赔偿彭先生的医疗费损失。

  但彭先生并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他认为,《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且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出示该保险条款,也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其说明。

  消协:保险公司应按保单约定赔偿

  市消协认为,乘客乘车便与客运公司形成一种乘运合同关系,如果客运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害,客运公司就对乘客发生侵权,作为被保险人的乘客便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如果乘客又购买保单便与保险公司形成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客运车辆发生事故,作为被保险人的乘客便又有了保险金请求权利。彭先生投诉的案例中,客车发生事故致使彭先生等人受伤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客车所属运输公司承担彭先生的医药费依据的也是侵权法律关系。彭先生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彭先生依照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合同约定向彭先生支付保险金。彭先生持的一元保险单背面虽印有“被保险人因该交通工具发生

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予以补偿。”的规定,但是该保单系格式合同,且从该规定的字面理解,并未明确体现出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的意思。因此,彭先生取得客运车辆所属单位的赔偿后,仍然享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客车所属单位已为乘客承担了医药费为理由而拒付保险金。

  经过长达近两个月的调解,5月16日,从市消协传来消息,保险公司同意只要彭先生提供医药单据,将会在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彭先生的医药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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