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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争议:鞭炮伤车辆 肇事方难界定就能不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16:37 烟台日报社-水母网

  作者:德强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损伤车辆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保险纠纷也随之凸现。

  车被烧损,我该找谁?

  市民田先生这个春节过得很不爽———自己的爱车除夕夜停在小区内自家楼房下,当晚,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将爱车的顶部表面油漆和车玻璃烧损。

  田先生次日早上发现后心痛不已,想找到“肇事者”显然很难。想到自己已经为爱车购买了相关的车损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等险种,于是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做了事故勘察,勘察人员在出险原因栏明确写明了“火灾”,但到理赔定损时,理赔人员只表示根据玻璃险赔付玻璃,但对于顶部受损,称这不属于保险责任。

  田先生说,在自己投保的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明确写明:火灾、爆炸、自燃属保险责任。因此,他认为,保险公司如此推脱有失公允,燃放烟花导致周围物品损失,符合保险公司关于火灾的解释:“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保险有责,谁来界定?

  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人士。据介绍,目前国内许多大城市内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份新险种“烟花燃放责任险”。不过,这一险种在我市尚未推开。同时,该产品不是一款意外保险,而是一款责任保险,对于市民田先生爱车受损一例,也并不在此险保险之内。

  就田先生所诉之案例,永安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他为其车办理的相关车损险手续齐备,保险公司应该按正常事故予以理赔,不应以各种借口推辞。而另一家财险的工作人员在回答记者咨询时一再表示,将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赔付。

  由于多数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事故“肇事方”很难确定,因此,保险公司的具体责任承担很难界定,事故发生后的答复也因此不一。有关部门专门就此设立新险种或者明确责任,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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