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交强险案保险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5:55 中国保险报

  □李岩

  出租车司机王师傅驾车出行时与冷女士的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师傅车辆受损。王师傅起诉到北京丰台法院,要求冷女士和车主张先生赔偿损失。冷女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丰台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师傅修车费2000元,由冷女士、张先生赔偿王师傅修车费8038.4元、承包金损失1298.5元、误工费875元。

  8月28日,王师傅驾驶出租车行至北京菜户营桥时被冷女士的车追尾,王师傅的车后部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冷女士负全责。冷女士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是其丈夫张先生。

  冷女士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6万元的交强险,其中财产保险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条款第10条规定:因受害人停业、停驶、停产等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强制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师傅的车辆修理定损金额为6812元。但王师傅在8月29日至9月8日期间自行修理了车辆,支付修车费用10380.4元。

  被告冷女士和张先生认为:王师傅没有按照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金额修理车辆,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对可以维修的项目进行了不必要的更换。所以他们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额赔偿修车费。

  而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的2000元财产损失保险额度内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误工费、承包金及诉讼费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冷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只对王师傅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修车费在保险额度内进行先行赔付,剩余部分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冷女士负全责,冷女士应当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登记注册在冷女士丈夫张先生名下,张先生应当与冷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车辆进行维修前所作的定损数额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其定损数额不能约束王师傅的实际维修费用支出,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师傅对车辆的维修内容有不合理之处,故冷女士、张先生应按实际支出费用予以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对于以往不涉及交强险的案件,类似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是由原告或被告决定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并依据商业保险中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额度进行判决。而本案因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依职权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额度内对原告的损失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进行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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