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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案例:违规穿马路被撞残 自己得负一半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10:58 法制晚报

  经认定伤者与司机负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肇事者按50%的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基本案情

  两年前,张女士横穿马路时被贺女士驾驶的轿车撞倒,造成全身瘫痪。因为张女士横过车行道时未遵守人行横道信号灯,也没有走人行横道,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起诉贺女士,获得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张女士在出院后,又发生了经济损失,所以又起诉要求贺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今后治疗费、今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0多万元。

  贺女士只同意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杨木霞说,张女士、贺女士双方对发生

交通事故均有责任,所以贺女士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女士要求贺女士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等属合理损失,应获赔偿;关于张女士要求的今后治疗费,因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所以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张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一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所以索要护理费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护理人员应确定为一人,结合张女士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13年。

  张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其伤情已给她造成精神损害,所以其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贺女士所驾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额为10万元,所以第三人应在此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的部分,法院依据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确定贺女士的赔偿责任。

  东城法院经审理,确定张女士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其中的10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部分由贺女士按50%的比例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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