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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车牌真假之争关系32万元赔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10:21 大连晚报
被保险人驾车身亡后,保险公司以其所驾车辆的牌照是假的为由拒赔,法院认定车辆有有效牌照,保险合同有效 实习生李晶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 市民张某的父亲在2001年2月,于大连市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买了19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随后,张某之母又为他买了10万元的人身保险。2004年12月,张父不幸驾车身亡。然而当张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时,却被告知,保险公司以其父所驾车辆的牌照是假冒军车牌照,从而拒绝赔偿。今年7月,张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2万元赔偿金。 买了保险后不幸驾车身亡 据了解,2001年2月27日,张某的父亲与大连市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主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19余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其子张某。交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保费合计为4904元。2003年9月19日,张某的母亲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也为张父,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5200元,交费期是20年。 2004年的12月,张父驾车在广州至惠州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为车辆轮胎爆裂发生事故,张父被送到医院后因伤重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方面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们还发现,被保险人张父所驾驶的车辆悬挂的牌照是假牌照。 2005年1月10日,张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其父驾驶的车辆是假冒军车牌照,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 张某之后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张父、张母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合同在签订以后,投保人依约支付了保险费。2004年12月,被保险人张父驾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车祸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其所驾车辆悬挂的牌照系假牌照。另外查明,2006年3月,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方面出具的材料证实:张父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真实牌照为津CC1×8×号。张母在今年6月将其为张父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所有权利均授予了其子张某。在庭审中,该保险公司提供了其拒付理由的相关证据。该保险公司还提供了其于2006年8月自行拍摄的悬挂津CC1×8×号牌照的机动车照片,认为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系套牌车,因此拒绝赔偿。而张某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其父驾驶的车辆是套牌车。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父、张母与该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投保人依合同约定按照缴纳了保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所以张某作为受益人和权利接受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牌照系假牌,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因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已经查明该车辆具有有效的牌照,因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牌照系假牌为由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具备认定车辆是否为套牌车资格的机构只能是车辆管理部门,但是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认定张父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的证明,同时也无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无有效的行驶证,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在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该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金3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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