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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新车被盗 保险公司却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11:00 龙虎网

  新车被盗却遭拒赔

  南京市民程先生8月初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等险种,并当即向南京某保险公司交齐了保费,办妥了投保手续。由于买车那天是周末,程先生没办法给车子上牌。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程先生就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附近路边的新车不见了。程先生非常懊恼。想着好在有保险,损失还能挽回来。然而,当程先生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拒赔”。保险公司的人员指着保单上一条“特别约定条款”解释说,因为该条款已经约定“本保单项目中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而程先生的车被盗时尚未上牌,因此保单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特别约定是否平等

  车主程先生抱怨说,“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而单方设立的“不平等条约”,它把风险责任完全抛给了车主。而且“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单生效期与保单上“本保单自本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的盖章内容相抵触,有误导投保人之嫌。但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却认为,程先生在签单时,如果同意特别约定的内容,那么签名认同;如不同意,可以不签名,不购买该保险,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

  投保时看清附加条款

  南京某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专家告诉记者,很多客户在投保时,都没有很认真地看保险条款,这是造成此类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记者从业内也了解到,大多数车辆盗抢险都附加有该条款,只要投保人留意,一般会清楚的。车险理赔专家提醒广大车险投保人,尽管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但投保人投保时还是不能满足对条款一知半解,应该在投保前向保险营销员咨询清楚,尤其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等附加的特别条款,以免日后维护自己利益时障碍重重。可别像程先生,因为签单时的一时疏忽,落了个后悔不迭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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