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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玩爆竹导致火灾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1:42 中国保险报

  □薛善蒙

  今年春节期间,家住山东济宁市中区霍某禁不起其刚满6岁的儿子霍庭的执拗,在室内让其点燃礼花爆竹,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电、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2万元。所幸,霍庭仅受了轻伤,霍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霍某之子霍庭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霍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6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6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对未成年的孩子玩火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霍某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霍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

  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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