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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2:16 新闻晚报
    文 贝政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对已经投保了三者险的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是否理赔,过去保险公司一概是否定和拒绝的。但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改变。

  首先,北京有个案例:2004年7月28日晚,朴某驾驶唐生的小客车由西向北行至昌平西环路老莫九九门前时,把由南向北行走的杨女士撞倒。杨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内髁骨折、右股骨髁间窝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肾功能不全等,住院20天,后经法医鉴定伤残指数为10%。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肇事车辆已经于2003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由于索赔未成,2005年7月,杨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解决了杨女士的医疗费,但却否定了杨女士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后案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有“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但北京一中院认为,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杨女士所受人身损害予以赔偿。精神损害同样是杨女士所受的人身损害的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先行予以赔偿。

  至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效,属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另行解决,不能因此妨碍杨女士及时、充分地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最终,北京一中院以((2005)一中民终字第1305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杨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在西方国家的公众理念中,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时肉体伤害有价,容易衡量;而精神损害无价,难以衡量,因此它的赔偿额会远远超过肉体损害的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无论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下接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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