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高原反应暴病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4: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作者:周燃】 今日上午,这宗因高原病引起的罕见保险理赔官司将开庭审理 去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栓塞,抢救无效死亡。一年后,他的妻儿与保险公司就“高原
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产生了激烈争论,并索赔12万。今日上午,这宗因高原病引起的罕见保险理赔官司,将在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旅客高原反应暴病亡 昨日下午,记者与在广东深圳的邹钦之子邹湛取得了联系。提起父亲意外之死,邹湛称,2005年,退休的父亲与母亲两人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邹钦为被保险人。 谁也没想到,2005年10月16日下午7点左右,在位于海拔3000余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因严重高原反应(高原缺氧)导致邹钦脑栓塞伴出血,同日转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一个月后,邹钦经医治无效去世。 家属:高原反应属意外伤害 邹湛说,父亲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近13万元,去世后,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都遭到拒绝。由于协商无果,今年3月,他委托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同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邹湛的代理人代建律师表示,邹钦是因高原反应这一外来原因导致突发脑栓塞,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有义务按规定向死者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旅行社没有告知邹钦保险合同内容,损害了死者及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因此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属间接因素不赔 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得不到经济赔偿?“因为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刁红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参团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 刁律师说,邹老师是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也就是说,不是高原反应直接造成的死亡,属于间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险赔付“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旅行社:我们没有任何过错 作为第二被告的旅行社,其代理人王成律师表示,从头至尾旅行社都按照旅游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并代客人购买了意外保险,已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高原反应致病赔不赔 记者调查发现,游客高原反应引发伤病是否属于意外却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执的焦点。据成都某财险公司资深人士蓝先生介绍,30%的游客进入高原都会产生高原反应,只是轻重程度不同,邹老师的案例比较罕见。在高原地区意外摔伤,各保险公司一般都给予赔付,但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