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案例:张小姐和王小姐同在一家IT公司工作。她俩各自购买了一款相同的寿险产品,2001年4月缴纳首期保险费1700多元,此后一直到2004年4月,均按期缴纳续期的保险费。
2005年3月,公司派张小姐和王小姐到北京进行项目考察和实施,一出差就是大半年
。她俩回到上海已是2005年9月。此时王小姐才想到自己所买的保险已超过保单60天宽限期了,导致保险合同处于失效状态,于是,王小姐带了身份证、保险合同、以往保费收据等资料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复效。而张小姐虽然也迟迟未缴保险费,并也已超过了60天宽限期,但她的保单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却仍然有效。为何同样的处境,会遭遇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分析:在购买保险时,张小姐在“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一栏内,勾选了“保费自动垫缴”,而王小姐则选择了“中止合同”的选项,正是这一不同选择,导致了不同结果。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采用。如果同意这项条款,那么当其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会自动用该合同保单现金价值来垫缴保费,直至现金价值用完为止。设计这项条款的初衷,是防止投保人由于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续缴保险费,而造成保单失效,以致丧失保单原有的保障功能,由此更好保护投保人利益。张小姐的保单之所以仍有效,就是因为她保单选择了“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按《保险法》规定,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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