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的肖先生于2001年12月,在沪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年缴保费5098元。2004年7月,肖先生的女儿考上大学需要用钱,当年12月没有缴纳保险费,后来经过考虑决定退保。2005年初,肖先生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并于两周后拿到了保险公司退还的7000多元保费。然而,肖先生按照保单现金价值表计算后发现,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应该在10000元左右。肖先生记得营销员很清楚地说过,现金价值是退保时他将拿到的钱。保险公司退保金额和现金价值之间的差距让肖先生迷惑不解,开
始怀疑营销员在误导他。
经了解,营销员当初并没有任何误导,肖先生不见的3000多元现金价值实际上是用来垫缴保险费了。在很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单》上可以看到有类似于“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一栏,通常下设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两项选择。一旦选择保费自动垫缴,当投保人在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交保费时,就会由保险的现金价值来垫缴当期保费。
而肖先生的例子里,由于保险公司在2004年12月及其之后的60天宽限期内都没有收到保费,便按照他当初在投保单上所选择的“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规定,用合同现金价值垫付了续期保险费。2005年保险公司接到他的退保申请时,正常情况下,该合同的现金价值确实为10000多元,但是在垫缴保费后,扣除了所垫交的续期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为7125.22元,这也就是肖先生最终拿到的退保金额。
肖先生虽然选择了自动垫缴,却并未理解其真正的含义。在保费自动垫缴的期间,保险公司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可以防范投保人因一时无法支付保费而面临的风险。直至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后面的保费保险合同就会中止,保险公司亦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费垫缴的性质类似于保单借款,保险公司在用现金价值抵充保费的同时,也将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消费者再次缴纳保费时,除了补交抵充的那部分金额还要按照具体的时间支付利息。而利息的额度则按照银行贷款的利率浮动,目前为5.58%的年利率。
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在投保单上列明“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有不少公司默认保费垫缴。如果消费者在投保或者宽限期内没有书面反对声明,保险公司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消费者应当投保前问清楚选择时想明白,以免像肖先生一样,现金价值少了也不知道去了哪里。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在注重市场开拓、业务推广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客户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保险理念和一些基本概念。在发生一些情况时,也应该加强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尽量把事情告知清楚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类因不了解而产生的争议。
宋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