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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垫付抢救费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2:33 新闻晚报
     □文 贝政明

  《道交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来人们认为,该法规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就再也不会出现交通事故受伤者无钱医治抢救的状况了。然而受伤者无钱医治抢救的状况不但依然出现,而且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也是困难重重,原因是一些保险公司认为道交法的配套措施没有出台,第75条的规定也不够明确,所以不愿执行。幸好这几年还有几个让人们感到欣慰的案例———

  2004年6月,谢某驾驶两轮

摩托车在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保险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一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交法》第75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还有一个案例:赵某因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及车主在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后,由于不能及时、全部垫付抢救费用,赵陷入不能继续治疗的困境。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交法》规定,向被告保险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赵便将其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购买的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虽然《道交法》对垫付抢救费有规定,但目前法律没有出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法规,故保险公司在此阶段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法院认为,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应是强制保险而非商业保险,《道交法》第75条的规定是鉴于保险公司享受了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履行行政强制带来的相应的义务。本案现在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支付抢救费,而非最终赔偿,无须划清原告与肇事车主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判决。

  真是“徒法不能自行”。在道交法实施了将近两年之后,今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总算出台了,并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但愿条例的出台,能够让保险公司垫付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争议划上句号。然而,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拒不执行,非得要等到国务院的文件有规定才能执行,不知道是当初立法机关的粗疏,还是行政机关执法的软弱,抑或是应当守法者却有抗法的勇气?道交法第75条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尴尬,实在值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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