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往往会碰到这样的情形是:驾车好好地走在路上,突然有个冒失鬼开车撞坏了自己的车,爱车被损坏了,怎么办?如果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车主直接去找侵权人----谁撞了你的车你去找谁,保险公司不赔偿。或者要求车主先找侵权人打官司,没办法了再进行赔偿,总而言之先不进行保险理赔,这一下往往搞得车主非常苦闷。并且,目前很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都坚持这么认为的。
(律师评析)
其实,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理赔、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如果某位车主的车辆被他人损坏,例如被划伤、被撞烂,或者是车主将车停放于停车场,但是由于停车场的过错被他人偷窃、被损坏等,这都属于遭受某种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划伤或撞坏车辆的人、未尽到保管义务的停车场等就是侵权行为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车主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要求进行赔偿、修理等。假如受损坏的车辆没有投保,那么车主只能向侵权人进行索赔。如果侵权人找不着、没有钱,可怜的车主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如果受损害的车辆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则情况就完全不同。由于存在保险合同,所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保险赔偿金。虽然都是“赔偿”,但是“保险赔偿”与前面说到的“侵权赔偿”并不相同。保险赔偿仅与保险车辆的损失相关,与能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只要车辆发生了损失,并且这个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就应立刻开始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并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去找侵权行为人索赔而不进行保险理赔,甚至也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先去找侵权人索赔、索赔不了再来找保险公司。
但是就出现了一个矛盾,车主既然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理赔,是不是可以同时要两份赔偿呢?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完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放纵损坏车辆的不法行为呢。答案是:不会的,原因在于补偿原则在起作用。
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重要基本原则, 虽然被保险人有权双管齐下----同时找侵权行为人、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并不能要求超出损失以外的赔偿金。譬如车辆损失是100元,车主可以同时找侵权行为人、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两者给付的赔偿金最多不能超过100元。如果侵权行为人赔了80元,则保险公司最多赔偿20元保险金。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赔偿,当然保险公司赔偿100元。
就是说,凡是侵权行为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了。把补偿原则延伸运用一下,就是代位追偿。即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则车主就不能再去找侵权行为人进行索赔,而应该把这种追索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了多少钱,就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多少钱。这样做,主要是不放过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不放纵违法行为,同时也能为保险公司挽回一些损失,增加保险赔偿基金 。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愿对这些损失进行理赔,主要是由于不愿进行麻烦的代位追偿,而把这个问题甩给了被保险人,应该说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本意义、目的,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因而是不合法的。所以车主遇到类似情形时,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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