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不久张先生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
2005年,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
前妻赵女士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坚持认为自己才应该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
[分析]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
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例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您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千万要牢记,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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