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职工保险金引出3场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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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14:25 现代快报 | |||||||||
工厂倒闭,会计宦某为追回自己的集资款和工资,利用私自保存的公章,擅自与保险公司解除林小成等9名职工的养老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保金8万余元。由此引出了三场官司。 回放:会计弄走保险金
宜兴市某冶炼厂是一家私营企业。1990年前后,该厂为林小成等9人买了商业养老保险。1998年,该厂被注销营业执照,停产歇业,原厂会计宦某在厂里的5万元集资款和3万元的工资也随之无处可讨。为追回这笔集资款和的工资,2004年2月至10月间,已经离开冶炼厂两年多的宦某,利用未曾上交、已经作废、私自持有的原冶炼厂公章,以冶炼厂的名义,到保险公司申请解除林小成等9人的养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19日解除了林小成等9人的保险合同,并分三次将款汇入宦某的个人账户,先后退还保险金共计8万余元。 一告:宦某获刑三年 林小成等人在得知养老保险金被提取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宜兴市公安局迅速收审了宦某,并扣押了其从保险公司提取的养老保险款。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05年8月,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再告:保险公司担责 虽然宦某被绳之以法,但冶炼厂与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合同已经被解除,林小成的受益权并没有恢复。2005年9月,林小成等9人又先后向宜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保险公司和宦某共同被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并判令恢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养老保险合同关系。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仅根据宦某的申请,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退还保险费,故解除养老保险合同行为无效。 第三场官司见分晓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月13日,无锡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这一涉及9名被上诉人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记者昨天从无锡市中院获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冶炼厂为林小成等9人投保的合同;恢复保险合同需补交的利息由宦某负担。快报记者陆媛通讯员赵正辉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