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至少获赔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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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15:1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本报记者 张颖 发自上海 12月2日,本报刊登了李先生的来信(见12月2日本报《天下保险》第28版),反映其父生前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险,2004年其父因病去世后,李先生不知该向保险公司如何索赔。
12月6日,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代理人林捷科与编辑部取得联系并告知,李父保单受益人可获得7.6万元保险理赔。 林捷科认为,李父是因为疾病住院并不幸亡故,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其所投保的“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不属于理赔范围。 他分析指出,疾病和意外伤害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疾病是指由内在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意外伤害则是指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非本意的身体损伤。 在此案例中,李父的身故责任应属于“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障范围之内,因此,李父保单受益人可获得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共7万元及分红。 此外,林捷科称,李父因病住院,属于“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从住院第4日起,每日获得住院津贴50元,总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李父自2004年6月7日住院至6月18日不幸身故)。如其住院期间做过手术,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手术津贴,总给付额以6000元为限。 林捷科提醒说,李先生应尽快带齐保单、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以及理赔所需各项证明(保单上均有记述),前往所在地的泰康人寿分支机构办理理赔事宜。如其保单代理人已离开泰康人寿,李先生可致电泰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