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充满幻想的西部之旅,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一张名字与真人不符的保单……
已经在旅途中痛失丈夫的林绮(化名)究竟能否获得20万元的巨额保险赔偿金?
引子 身份证遗失借用兄名
王家伟(化名)和林绮是对感情非常好的小夫妻,两人性格外向,酷爱旅行。结婚三年来,他们的足迹遍布了大江南北。2003年底,夫妻俩决定利用年假共赴西部旅行。
行前王家伟的钱包丢失,包括了身份证。为了不耽误已经计划好的行程,家伟特意赶到旅行社,询问是否可以用哥哥王家诚(化名)的名义报名参加旅游活动。
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夫妇俩交纳了各种活动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旅行社保险代理处购买了《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22元,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由于王家伟以哥哥王家诚的名义参加旅行,在旅行社经办人员的指点下,家伟在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一栏里亦填写了哥哥王家诚。
由于经常通过旅行社出游,王家伟和林绮在办理这些手续时可谓轻车熟路,丝毫没有预感到即将来临的大灾难,而这份易名的保单也将带来诸多困扰。
噩耗 客死他乡理赔遭拒
2004年元旦后不久,王家伟和林绮随旅行团出游的第四天,上午还在和丈夫谈论风俗的林绮面临了人生最不能承受的痛苦———
王家伟在午餐后对妻子说想出去转转,林绮表示自己有点疲倦,想午睡一下,家伟独自离开。下午两点十五分,还在睡梦中的林绮听到噩耗:丈夫王家伟在进入当地土堡时遭遇砖瓦坍塌,已被当地人送往医院。当天晚上九点,王家伟重伤不治,停止了呼吸,留下了身边悲痛欲绝的妻子。
林绮回到家乡,经过3个多月的调整期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持着王家伟意外死亡的单据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认为其应当给付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这项巨额理赔要求,立即开始了仔细的审核。在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了解到,被保险人是王家诚,但真正的死者却是王家伟。王家伟冒其兄长王家诚的名义赴西部旅游,而真正的被保险人王家诚至今安然无恙。2004年4月,保险公司正式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林绮一家非常愤怒,认为当时王家伟的冒名行为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投保也是在相关人员的指点下才填写哥哥王家诚的名字,不存在欺瞒的诚信问题。林绮和她的家人们走上了申诉之路。
拉锯 到底谁是被保险人
在多次上访相关协会后,虽然林绮得到了不少调解意见,但由于缺乏法律效力被保险公司拒绝执行,索赔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万般无奈之下,林绮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在辩护中,林绮的律师秦某认为:(1)王家伟用其兄长王家诚的身份证办理西部旅行手续是征得旅行社同意的,并且在填写若干附表资料时用的都是其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
(2)王家伟的死亡属意外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时间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给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则辩称:被保险人王家诚并未去西部旅行,此份合同应被视为未履行完毕,根本上不存在出险及给付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有效的保险合同,旅行社代办保险是合法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保险公司承担。
虽然在保单及其它旅游手续表中所填写的名字是王家诚,但所贴照片均系王家伟,而王家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已经向旅行社说明了自己因遗失身份证而使用其兄长证件,并得到旅行社认可,因此可以认定实际的被保险人是王家伟。
王家伟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林绮作为法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林绮胜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波折 保险公司再上诉
仍然沉浸在悲伤中的林绮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有立刻收到理赔金。很快,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上诉的理由是———
(1)原判认定王家伟以其兄王家诚的名义赴西部旅游已经得到旅行社的认可,这项认可缺乏有效证据,据此作出的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虽是王家诚,而实际被保险人应是王家伟的结论亦不能成立;(2)即便被保险人是王家伟,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亦不应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终审 追根究底细辨责任
保险公司的说法乍一听也有道理,但是如果因此而领不到理赔金,林绮一家也感到很冤,本案的结果究竟如何呢?
中级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诉,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死者王家伟确系随团旅行的人员,因此认为:原判认定实际被保险人为王家伟而非王家诚是正确的。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使用假身份参加旅游是否告知旅行社的问题,对认定王家伟是实际被保险人并不构成影响;而王家伟在投保时未使用真实身份,对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不构成影响。即使王家伟在投保时使用了真实姓名,保险公司也不会因此而拒保,故上诉人提出的王家伟未使用真实身份投保不应给付保险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既然投保人已告知了旅行社用别人的身份赴西部旅游,并得到了旅行社的认可,就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故事评议 保险公司“输”在禁止反言
实际上,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输了官司,是输在“禁止反言”这一保险原则上的。法院虽然没有明确引用这一原则,但正是据此判案的。
应该明确的是,旅行社代理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投保,其责任应该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承担。而旅行社既然已经同意投保人用其哥哥的名字、自己的照片参加旅游并投保,就已经认可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照片上的人。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它就不能再反过来说这个名字不是照片上的人。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自己(其实是自己的代理人)所已经认可的情况,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林绮给付保险金。
客户 “险”在缺乏保险常识
本案的复杂牵扯了原本已经受难的林绮一家不少精力,但综观本案,由冒名而导致的理赔困扰也恰恰证明了消费者缺乏投保常识,对保单的填写缺乏应有的严肃态度。
虽然人们的投保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进步,但仍有不少人在交纳保费后就有万事大吉的心态,认为自己出钱保险公司承保天经地义,殊不知随着保险业的日趋规范,对投保人的诚信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仍然针对本案,如果客户能有自我保护意识,在投保前把情况就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共同协商身份证丢失后的解决方法,完全能够避免这场纠纷。作者:文易无花 图解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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