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从哪天算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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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9:02 新闻晚报 | |||||||||
一些百姓在购买了保险、交了保费后就认为保险生效了,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该理赔。事实并非如此,保险责任的开始与你什么时候缴纳保费、拿到保单并无绝对的关系。 本期保险案例中,张某是拿到了保单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而李女士在没有拿到保单前就出现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却给予了理赔。究竞为何?
案例回放 1 2003年12月24日,张某在本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并附加了相关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二天,由于张某要去北京出差,当天下午张某便将保险费用直接交给了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限是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 当天,张某骑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不慎与一摩托车相撞,导致大腿骨折以及身体多处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去医院治疗。 张某的家属想到了其购买的保险,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给张某家属的答复是保单还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张某和家人表示不理解,明明在12月24日交纳了保费,并且拿到了保单,为何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热线反馈 不在责任期公司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的某一个时间,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间。 本案中,保险合同期限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从2003年12月25日起,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24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之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拒赔有根有据。 热点争议 关注保险责任期 事实上,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楚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的开始和保险责任期的开始之间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条款规定生效条件的时间开始生效。 从此案中不难发现,张某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就条款做出特别约定,因此,保险有效期仍然是按合同约定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 尽管在2003年12月24日张某拿到了保险合同,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却在保险有效期之外,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不会给予赔付。 但在健康险此类险种上会比较特殊,它有观察期或免责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在保险期间之内也不会给予赔付。因此,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细则。 案例回放 2 核保前出险 李女士,本市某国有企业的工人,2004年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孩子又在读高中,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于是,便从单位辞职到某婚庆公司做司仪。 辞职后,李女士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的问题,决定给自己买一份健康险。2004年8月7日,李女士购买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同时也给自己购买了意外医疗附加险。8月8日,李女士将保险费用交给了保险代理人王先生,王先生告诉李女士,由于其购买的是健康险,公司会做相关的核保,等核保下来后,会将保单送给她。 2004年8月10日早晨,李女士去附近菜场买菜时,不慎滑倒,腿和胳膊等部位跌伤,到医院去诊断后花去了800多元。 自己虽然购买了保险,但是保单还没有下来,核保还不知道是否能够通过,李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将意外事故的发生通知了代理人王先生。 热线反馈 属责任范围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很快通过电脑将保单调了出来。李女士是在2004年8月8日通过代理人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而核保部门经过核保后,于2004年8月13日签发了保单,但保险合同中的承保日期是2004年8月9日,也就是意味着李女士在发生保险事故的8月10日,已经处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 最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认定李女士此次保险事故为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热点争议 保险期限需看条款 在此案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保险期限的开始时间问题。尽管李女士在8月8日交纳了保费,签发保单的日期为8月13日,且在事发当初并没有拿到保险合同。 但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在核保时,参照李女士投保前的身体状况,将保险责任的开始期限定在投保的第二天,因此,当李女士在8月10日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条款仍然要给予赔付。 案例分析 概念不同责任不同 在保险合同中,关于时间的概念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前者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后者是指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此之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从这点分析上来说,尽管在案例一中的张某拿到了保单,但是保险责任期间是从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在张某发生保险事故的那天,保险责任时间还没有开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当然会拒绝赔付;而案例中的李女士,即使在投保后保单没有拿下来,保险公司还在审核过程中,但张女士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已经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意在告诉市民,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如果自己有特殊的要求,可以在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里写明。 主持人关注 事实上,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二者不同步的情况,诸如目前的健康保险,一般在条款中都会预定一个观察期,也就是免责期。 保险公司从道德风险考虑,避免一些投保人在知道自己有了疾病后再去选择保险的情况发生,约定了在保险合同生效的若干天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责任,一般是3个月。但若是意外发生的事故,则不会有等待期,因为意外不是主观能够确定的,它是日常生活中不可以预料的、突发的。 因此,百姓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该将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责任期间日期看清楚,哪些是一致的,哪些又是不一致的。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判定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就要看保险合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文 范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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