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窟窿达五千万 保险公司被控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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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1:40 法制晚报 | |||||||||
法制晚报/王巍 人保昌平支公司与银行签车贷保险协议约定对借款人欠款但符合保险责任的理赔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崇文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329件保险合同的纠纷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坛支行,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拒绝支付汽车
该案涉诉金额54988583元,原告天坛支行交诉讼费2062945元,该案正在审理中。 1 三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2001年11月,天坛支行与人保昌平支公司及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约定当保证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借款人没履行约定还款义务的,天坛支行将向人保支公司申请理赔。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人保支公司将按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对其进行赔偿,绝对免赔率为0.00%。 2 与购车人签订《贷款购车合同》 2002年5月,北京康达公司与宋加利等329名购车人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约定购车人向天坛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办理以天坛支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消费贷款保险。同年6月,天坛支行与每位借款人分别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88000元,贷款期限两年。 3 因未被理赔 诉保险公司 自2003年10月21日开始,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时间累计达三个月的,天坛支行按照《合作协议书》于2004年2月28日,向人保支公司提出索赔54988583元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人保支公司至今未作出赔偿决定。故天坛支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分析原因 银行:错把保险当担保 保险公司:核实材料不细致 据某银行秦先生介绍,自2001年,一些保险公司便开始办理个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此项业务是为助推信贷而设立。但部分银行认为有了该保险,就算借款人不还款,还有保险公司代还。于是借款人提出借多少,银行就给贷多少。 同时由于对借款人的家访、收集材料等工作都由车商来完成,使部分车商或借款人从中欺诈进行牟利。导致银行错把保险当担保;而保险公司在核实投保人材料时不够细致。 在2003年,设置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现此项保险的赔付率居然高达百分之几百(正常保险的赔付率不超过10%),于是才开始察觉有人在利用汽车信贷进行诈骗。 解决问题 银行做业务要先考虑安全性 对于这类问题,秦先生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银行贯彻内部优先原则,即不论银行做什么业务都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考虑。这样的话,就可以减少类似诈骗的产生。 据了解,2004年本市受理银行因车贷告保险公司的案件比去年有所增多。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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