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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财产险 发生火灾却被拒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 14:34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投保后,租用的地方发生火灾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损失,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近10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富世亨公司固定资产损失、其他损失共计65.77万余元。

  2002年9月3日,富世亨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中
载明投保标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保险费为2110元,保险责任期间为2002年9月4日至2003年9月3日。

  2002年9月29日夜,富世亨公司租用的朝阳区安外北苑80号院发生火灾,造成80号院部分房屋和物品受损。富世亨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火灾损失物品进行了统计。后富世亨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太平洋保险公司称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富世亨公司遂诉至法院,索赔97.4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富世亨公司65.77万余元,驳回富世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富世亨公司以“库存商品明细表”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依此赔偿为由提出上诉;而太平洋保险公司也以富世亨公司伪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为由,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富世亨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了与其资产数额不符的资产负债表,但太平洋保险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为不真实的,故不能认定富世亨公司的上述行为系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不能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富世亨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双方在出险现场清点并记载的“毁损财产清单”,并无证据证明均系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富世亨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富世亨公司均未对判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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