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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为交通事故伤者垫钱 保险公司被判先行赔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7: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晓明) 昨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交通事故中车主垫付的4万余元费用,这是本市第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应按新交法判决。

  今年4月13日,车主唐小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9月1日,唐小兵雇佣的驾驶员田广卿驾驶该车将骑自行车的曾
令芬撞伤。经东城交通支队认定,田承担次要责任,曾负主要责任。事后,田广卿为曾令芬支付了出诊费、医疗费、住院押金等共计4万余元。现曾仍在住院,医院已下达了补交费用的通知。唐小兵随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应按照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伤者的费用尚未完结,因此不应先行赔付。

  昨天下午3时,石景山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垫付的4万余元费用。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在新交法颁布之后就有义务充分认识、预见到新交法生效后,在权利、义务、责任上的差别,就应该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作出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调整。根据新交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已成为超越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

  宣判后,唐小兵表示满意。保险公司代理人仍认为,第三者险是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规定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该宣判将对保险业产生影响,因此表示将上诉。

  《京华时报》(2004年12月09日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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