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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备战股指期货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9: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记者 高 璐

  本报讯 日前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银行业备战股指期货指明方向,国泰君安金融工程衍生品研究所蒋瑛琨表示,《条例》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资格的管理,同时也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担保业务。

  蒋瑛琨告诉记者,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多体现了“放宽与预留业务空间、加强与细化监管的”总体思路,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民生银行期货筹备组进一步分析,上述规定中使用的是“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而非“特别结算会员业务的资格”,而两者在使用名称和概念的外延上有所不同,它为银行将来能有机会做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乃至更多业务留下了空间。

  东方

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师高子剑也表示,这样的规定也符合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概念,未来随着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在监管允许范围内,银行还可能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

  业内人士也同时指出,银行信贷资金合规进入期市、并有望以特别结算会员身份参与金融期货,在拓宽

商业银行业务渠道的同时,也对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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