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创新类券商有望涉足股指期货经纪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0日 09:2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今后,不仅创新类券商可以开展股指期货券商介绍经纪业务,其他券商只要获得证监会批准,也有望开展此项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之前公布的有关股指期货的券商介绍经纪制度(IB)将可能作重大修改,目前新方案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不过,一家券商只能为一家期货公司做IB业务;而一家实力强且经营规范的期货公司,却可以让多家券商为其代理IB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以总部名义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旗下营业部不能单独与期货公司签署IB业务协议。

  此外,新方案将对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有关券商、期货公司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中,明确风险控制将由期货公司负责。

  去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后,监管层曾就金融期货有关制度安排表示,未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目前阶段只有创新类券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不过,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将适时扩大到规范类

证券公司。由此,为了抢得股指期货先机,自去年以来,国内券商掀起了一轮“联姻”期货公司的高潮,许多中小型期货公司被证券公司收购。

  (赵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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