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指数期货案新华富时一审败诉 赔2万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9: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薄继东通讯员方军)轰动一时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指数侵权案,昨日有了一审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处新华富时败诉,并支付原告上证信息违约金2万美元。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新华富时支付原告上证信息违约金2万美元;原告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上证信息诉称,新华富时未经其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新华富时辩称,上证信息对实时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因为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原告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新华富时还认为,“中国A50指数”是其选择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新华富时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与新加坡交易所合作开发的中国A50指数期货,是以中国A50指数为基础的,不属于合同限制使用的范围。

  同时,新华富时提出反诉称,合同中限制被告使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附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建立的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新华富时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上证信息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约定。据悉,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是英国富时集团和东京挂牌的新华财经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提供金融资讯和媒体服务。

  ■诉讼背景

  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挂牌交易引发争议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陈轶珺)据了解,上证信息和新华富时之间的诉讼起因于,今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该指数期货,是以新华富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由新华富时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的。在中国A50指数成份股中,包含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

  新加坡交易所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的上市,在国内引发强烈的争议。

  早在中国A50指数上市前的8月,上证信息就正式起诉了新华富时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并试图阻止中国A50指数的上市。然而,起诉并未奏效,中国A50指数依然如期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

  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迅速挂牌成立,紧锣密鼓地推出交易规则、合约内容,并预计将于明年初正式推出内地第一只股指期货产品———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目前,中金所已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进行了仿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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