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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案折射金融信息保护窘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5: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刘昆明

  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中国A50股指期货纠纷案将于10月11日在浦东开庭,虽然这次诉讼仅是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的一起典型“商业合同纠纷案”,但在国人眼里,这显然超出了“合同纠纷”的性质。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件折射出的是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如何保护的问题,凸显出金融立法要更具前瞻性。

  金融立法滞后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法学会理事李明良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是一个不可抵挡的趋势,但全球化和自由化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中国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对金融信息资源的重视必须提高到新的层次。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金融信息资源就有可能被他国无偿使用。修改后的《证券法》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的金融信息资源,《证券法》只是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但对于延时行情以及行情衍生品未做规定,实际上,国内对证券交易所衍生出来的信息所有权是一个空白。

  “我们要感谢这一案件的发生”,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唐波认为,该案件提醒了金融立法前瞻性非常重要。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衍生品有一些规定,但并没有考虑到衍生品的发展程度,比如,衍生品经过衍生再衍生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法律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实际上,法律对金融市场应该起到一个保驾护航的作用,但现在两者的脱节太大。目前的金融立法与现实的金融创新有很大脱节,金融市场现在靠的是一些监管部门的通知来规范,都是从技术层面上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现实的窘况

  “实际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信息行情以前更多的是免费午餐,之所以会有出现这种案件是有历史原因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货交易所人士指出,交易所一般不太重视这种问题,只要会员公司一年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就完全可以享用实时行情,而对于没有得到授权的公司来说,也比较容易得到实时的信息。虽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里规定“对信息具有所有权”,但这种规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它只对交易所的会员有效,但对非会员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另一位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人士也认为,交易所的规则很难有效保护国内的金融信息资源。不过他认为,金融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抢注别人的金融信息资源,原因也在于被抢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够,比如新加坡在推出日经225股指期货时就是这种情况;而在抢注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时却因为香港金融市场的高度开放,最后不得不放弃,因为投资者知道到香港做恒生指数期货是最合适的,新加坡没有任何优势。

  此外,他还谈到新加坡推出A50股指期货的吸引力,是因为国际投资者在国内找不到好的对冲风险工具,即使有也会因为交易时差的关系影响到对冲的效果。对此,ADMIS副总裁李文献也认为,新加坡推出A50股指期货虽然不能与国内将要推出的股指期货相比较,但交易时差的关系将决定新加坡的股指期货也会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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