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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违约行为将带来投资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上海报道

  今日,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仍将不顾明显的法律瑕疵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对此,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华富时的做法明显违约且丧失了信用基础,这将给投资者和上市地(新加坡交易所)带来投资风险。据该人士透露,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将于10月1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该负责人介绍,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存在太多的敏感点,因为这次诉讼仅仅是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原来和新华富时签订的一个《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而进行的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

  针对目前有媒体质疑上海法院不具管辖权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许可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上证所信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管辖权完全不存在异议。另外,许可合同第十二条还对相关诉讼的适用法律作了明确:“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规章和上证所业务规则的约束”,因此,在依法维权方面,甲方完全有合同条文的依据。

  据悉,双方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使用合同》总共条款只有十二条,在所有条款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十二条款项中,有四条是针对如何规范使用信息的,即如何在合同许可范围内合理合规地安排使用信息,这是许可合同的精髓。

  比如,合同第一条就相当明确地把“最终用户”这个概念框定下来,即所谓最终用户是指仅可自行使用而不得再次许可或转让第三方使用甲方(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证券信息的用途。第五条更明确规定,“新华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上证所信息公司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可见,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是依据合同约定来正当维权。

  对于此案,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是“信息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维权案”,以提醒信息使用方,应当依法使用、合理使用、规范使用上证所信息公司的证券信息。该专家指出,事实上我国《证券法》也已经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证券信息的规范运作及相关的法律保障。《证券法》第113条第二款明确,“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上证所交易规则第五章5.1.3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法律也好,依据交易所本身规则也好,以及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好,上证所信息公司的起诉都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

  该法律专家最后表示,针对新交所推出A50股指期货,从善意的角度讲,有必要提醒新交所,该产品既存在法律风险,又存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是现在上证所信息公司已经依法起诉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目前的情形看,起诉是有充分依据的,胜诉可能性很大,因此该产品的法律风险相当大。市场风险是,如果强行推出的话,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到今年10月份,一年期的合同就到期了,要续约的话需重新商谈。如得不到续签,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面临无指数可编制的风险,“中国A50股指期货”持续上市的合法基础也将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市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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