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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金融信息维权第一案新华富时事件获法院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信息维权第一案获法院受理

  本报讯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已经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受理。昨日,原告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据代理律师介绍,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原告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该代理律师指出,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和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此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遵守合同,但被告始终坚持不予改正。2006年7月,原告代理律师授权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开展与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上市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但记者在2006年7月28日的被告委托律师回函中看到,被告表示拒绝,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表示其会坚持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告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案是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

维权第一案。在金融证券领域,商业诚信相当重要,作为开发和经营指数的机构,首先应当遵循商业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关信息及其使用权。

  另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原告、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风险。据悉,这也是相关机构首次对外公开有关许可合同的到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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